医保政策
跨省异地就医医保患者住院直接结算须知
一、政策要点
1、范围:目前全国医保省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工作仅指普通住院。急诊留观、生育险、工伤保险等尚未开通。
2、条件:在入院前,请您做好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具体备案方法,建议您咨询参保地。
3、待遇:
①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执行北京市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其支付标准。
②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您所在参保地相关政策。
4、查询:
您对直接结算相关政策规定、就医报销流程等事项有疑问时,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① 拨打本市或您所在参保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 12333 进行咨询。
② 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i.12333.gov.cn)或手机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异地医保直接结算相关政策和规定,及已开通业务的统筹地区和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和登记备案信息等。
二、要求
1、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是您在我院直接结算就医的身份识别凭证,办理住院登记、出院结算等手续时,应主动出示,实名就医,持“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办理入院方可进行直接结算。
2、如办理住院手续时,未能提供“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或尚未备案、或社保联网失败,请您及时提供有效备案社保卡,或联系参保地及时处理联网失败问题,并于在院期间,及时将“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交至住院处再次尝试住院医保登记。
如出院时尚未提供有效“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请您全额结算,回参保地手工报销,具体报销政策请咨询您的参保地。
3、特殊情况:
(1)您在本人备案的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原则上应采取直接结算方式进行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将根据您所在参保地系统计算反馈的结果与您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您因故需全额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应事先告知您所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咨询具体回参保地手工报销相关政策事宜。
三、特别提示
在京就医期间,请您遵守北京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配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和就医管理。若发现您有严重违规行为时,北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对您暂停直接结算,并提交国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调您所在参保地经办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我院在西城院区、通州院区和顺义院区门诊楼一层均设有医疗保险办公室,电话:010-63138315(西城院区),010-80838315(通州院区),010-81608315(顺义院区),您可前往进行咨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医疗保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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